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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法中关于迟到、早退时间的定义。
劳动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员工旷工及迟到如何处罚的的条款;只在第四条中授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。
纵观所有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,没有一条授权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罚款的规定。
法律依据:
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经济损失的赔偿,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。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。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,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。
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,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。”
民主生活会
2013年10月17日,信息科召开了民主生活会,中心副主任张晨霞和科室全体职员参加会议。在会上,与会人员针对10月16日下午召开的全体职工大会上中心领导的讲话,深入的进行了讨论。中心领导对纪律这方面三令五申,纪律是一切工作正常进行的有力保障,是取得成功的有利因素,我们要把纪律变成一种习惯。做任何事情都要按照规则去进行,最后做到“随心所欲不逾矩”。信息科结合当前工作,认真总结,深刻剖析,切实做到整改加强工作纪律,树立机关良好形象。会议充分发扬民主,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,明确了努力方向。
查找问题鲜明准确
会上,信息科成员从思想、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了深刻剖析,找准了存在的问题。一是上班考勤意识不到位。每次上班都是“踩点”来,有时候路上遇到突发情况就会迟到。二是工作积极性不够高。接受备案企业的来电不够热情、缺乏耐心。对待备案资料审查不够仔细认真。成天把“为人民服务”挂在嘴边,却没有真真切切做到这点。
整改措施科学有力
针对会上所提出的信息科存在的问题,科室人员各抒己见提出了整改方案:一是上班迟到的问题,科室结合中心下发的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》,提出在原有的上班时间上,提前10分钟到单位,这样即便在上班途中出现突发状况也能余出时间紧急处理。二是工作积极性不够,对待备案企业不够热情,缺乏耐心的问题。信息科决定自觉接受党内监督,接受群众监督、接受舆论监督。形成一个务实、创新、高效热情的团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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